我們知道,要想獲取專利可以進行專利申請,那除去這樣的方式還有沒有其他途徑可以獲取專利呢?
當然有,我們還能根據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轉讓來獲取專利,這2種方式都是企業(yè)經營實踐中常常會應用的,這2種方式具體是怎樣的呢?它們一樣嗎?下邊讓鱧魚商標來說一說這當中奧秘:
一、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指的是專利權人有權利準許別人實施其專利,并獲得相對應報酬的制度。非專利權人要想實施某項專利可以和專利權人簽署實施許可合同。根據專利實施許可可以實現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有益于科學技術進步和發(fā)展生產,進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進步。
專利許可流程如下所示:
了解了專利許可的流程后,非專利權人和專利權人又能怎樣具體實施專利許可呢?
現階段,一般來說,專利的實施許可有下列4種方式:
(一)一般實施許可
又可稱之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施這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身仍可以在以上范圍內實施這項專利,并可以繼續(xù)許可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這項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
也可被稱作“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指的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相應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確保不會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范圍內實施這項專利,但許可方自身仍保留實施這項專利的權利。
(三)獨占實施許可
又被稱作“完全獨占性許可”,指的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guī)定的期限、地區(qū)和以承諾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擁有獨占性實施權,即被許可方是該專利唯一的許可使用者,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可在該地域和期限內應用該權利。
(四)分實施許可
簡稱分許可,是針對基本許可來講的,即被許可人按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個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署這樣的分許可合同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允許。
(五)交叉實施許可
在專利權人不一樣的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形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身的專利。這樣的許可,一般2個專利的價值相當,雙方可互相免交應用費用,但如果兩項專利的價值相差比較大時,雙方的利益分配,可由雙方用合同的方式作出承諾。
(六)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還有2種特殊的方式,即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強制實施許可是為了推動專利的實施與推廣,違反專利權人的意愿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別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推廣應用許可則是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fā)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是公共利益有著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執(zhí)行。
專利執(zhí)行許可是專利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一類有限制的許可,例如對執(zhí)行專利的時間、地點、范圍等作出限制性的約定。當事人雙方要簽署書面形式執(zhí)行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只是自身享有專利的使用權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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