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裝備的普及和手機app的出現(xiàn),不少人在錄制視頻的時候都會后期剪輯進去一些喜歡的音樂,這樣種行為算是侵權行為嗎?接下下,鱧魚專利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要了解是否侵權,應該先知道音樂作品有哪些著作權?
總體上講,音樂作品的知識產(chǎn)權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一)著作權
創(chuàng)作音樂作品的人是著作權人,包括詞作者和曲作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1、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音樂作品一旦創(chuàng)作出來,作者即享有著作權,不論是否已經(jīng)發(fā)表;作者享有決定是否發(fā)表的權利
3、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4、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5、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6、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7、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8、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9、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0、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鄰接權
鄰接權的字面意思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實質上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的獲得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對音樂作品來說,鄰接權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在音樂網(wǎng)絡傳播風靡的背景下,還應加上網(wǎng)絡信息傳播者。
二、添加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表演權
表演包括現(xiàn)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
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xiàn)場觀眾表現(xiàn)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演唱歌曲等;后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盤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酒店、飛機、列車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具體而言,拍攝視頻后添加了背景音樂,屬于機械表演的范疇。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免費表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后的視頻,公開發(fā)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于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鱧魚專利小編歸納的關于音樂作品侵權之侵犯著作權的表演權,希望可以幫助您了解音樂版權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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