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1、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在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2、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
3、集體商標,即指由幾個不同的所有人共同占有的某一個商標,就叫做集體商標。
4、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