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有什么,馳名商標需要經(jīng)過嚴格的認定之后才能獲得這個稱號,同時老百姓也是比較信賴馳名商標的。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工商總局也是作出了相應的細則規(guī)定的。那么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有什么?
馳名商標認定 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有什么?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的無效事由中,第10條大都對應于有損公序良俗及國際禮讓的商標;第11條大都對應于不具有來源識別性或不宜被壟斷的商標;第12條對應于三維商標。這些都是傳統(tǒng)商標法上作為阻卻他人注冊的絕對事由,在申請主體上不受利害關系人等的限制,也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對于該款規(guī)定爭議較大的就是,如何理解“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中,“以欺騙手段”主要是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主要包括: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等行為。對其解釋往往采取較為限定性的看法,在“NTK”案中就指出:即使智擇公司在商標局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從而使爭議商標獲準注冊,但因為并未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在進行商標申請注冊時,應當對其注冊商標是否為藝術字體變形進行說明,并且應當指明其具體文字設計內(nèi)容,故在商標申請人無此項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其未對藝術字體內(nèi)容進行陳述并未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認為此處的“以欺騙手段”對應著相應的行政或刑事的取締性規(guī)范,而不適用于搶注人知曉卻隱瞞的情形。
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解釋與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對于該款規(guī)定的適用,早期的案例強調(diào)其針對的是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對于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并不能適用該款規(guī)定予以無效(如“拉斯科”案、“鐵姆肯”案)。對此,在近期的“清樣”案中明確了該款規(guī)定可以在異議復審程序中參照適用。而越來越多的法官也支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法院在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相應訴訟程序中,若發(fā)現(xiàn)商標注冊申請人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的,可以參照適用該規(guī)定,制止不正當?shù)纳虡松暾堊孕袨?。在近期《關于公布新修訂〈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公告》中,也在審查過程中依據(jù)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阻卻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及與他人字號、企業(yè)名稱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以及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情形。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會產(chǎn)生一個重要的法律效果,由于商標法中并沒有對于“使用意圖”的要求,盡管第4條中的“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以及第7條中的“在申請注冊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能成為起到“使用意圖”要件作用的法解釋工具,但是由于這兩條規(guī)定在審查、異議、無效程序中并沒有法律效果上的對應,因此很難起到規(guī)范作用。而第44條第1款中“其他不正當手段”在各種程序中的適用,實際上起到了對于沒有使用意圖性質的大量跨類注冊的阻卻功能,初步具備了作為“不正當手段”為唯一要件的一般條款功能。
但是對于該款規(guī)定的適用,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其一是強調(diào)“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授權確權規(guī)定》第24條),而對于特定民事主體權益的保護則不屬于其調(diào)整范圍,如“浪琴表”案、“同濟大學”案(注冊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系屬于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的損害。但是實踐中也存在針對特定主體權益而適用該款規(guī)定的案例,在“蠟筆小新”案中《蠟筆小新》系列漫畫及動畫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qū)、中國臺灣地區(qū)廣泛發(fā)行和播放,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原申請人誠益公司地處廣州,毗鄰香港,理應知曉“蠟筆小新”的知名度。誠益公司將“蠟筆小新”文字和卡通形象申請注冊商標,主觀惡意明顯。同時,考慮到誠益公司具有大批量、規(guī)模性搶注他人商標并轉賣牟利的行為。特定主體權益往往可以對應于商標法中其他阻卻他人注冊的條款(如第13條第2款、第32條),但是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就在于提出主體與除斥期間的設置上,對于罹于除斥期間,不能按照特定權益提出無效程序的,只有證明“不正當手段”才可以阻卻他人的搶注行為。
其二是在多大程度上的“大規(guī)模、大批量”才認定為可以適用該款規(guī)定。實踐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在“麗嬰房”案中法院認為:雖然除該案被異議商標外,蔡忠民及其關聯(lián)公司還在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百余件商標,但商標法并未限制商標申請注冊的數(shù)量,在案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蔡忠民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的故意。在“耐克環(huán)球服務私人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雖然第三人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但具體到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而言,尚難以認定該注冊申請會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作為適用該規(guī)定的大批量搶注的情形,在“南寧萬網(wǎng)”案中,申請人在第10類和第33類等多個類別的商品與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與眾多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近三百件商標。在“資生堂”案中涉及多達50件商標,其中不乏多枚意圖較為明顯的抄襲他人高知名度的商標,且鮮有實際使用。在“海棠灣”案中申請人作為個人,不僅在第36類的不動產(chǎn)出租、不動產(chǎn)管理和住所(公寓)等服務上注冊了該案的爭議商標,還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海棠灣”商標;此外,還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了“香水灣”“椰林灣”等三十余件商標,其中不少與公眾知曉的海南島的地名、景點名稱有關。從上述既有案例的整理來看,單純地從量的角度進行判斷,可能難以得出統(tǒng)一的結論,因此,還應回歸惡意的角度進行綜合性的衡量。當然,這也是一般性條款使用過程中所必然存在的對于可預測性的損害問題。
其三是在司法程序中應用第44條第1款所不能應對的情況,即在搶注人在多個類別大量注冊的情況下,如果無效申請人僅對于其中一個商標申請無效程序的話,即使法院依據(jù)其大批量搶注的事實無效掉該注冊商標,對于并未納入無效程序的該惡意申請人名下的其他批量搶注則束手無策。這也是司法程序的被動性決定了其僅能進行量的控制,而更為有效的方法則是在審查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對于“使用意圖”進行較為嚴格的審查,或者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就對大量跨類注冊予以嚴格的控制。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