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顯著性.商標為區(qū)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qū)別功能,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
2、獨占性.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價值性.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yè)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chuàng)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競爭性.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5、依附性.商標是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務.
6、可視性.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7、單義性.商標的意義性是指作為一個排他性的法律符號,消費者對商標所代表意義理解歧義性.商標的歧義性越高,選擇成本越高,因為消費者需要從多個意義中選擇一個.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