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有一枚商標正在進行注冊申請,然而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冊的相同商標,特別的是:這枚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已經“消亡”了,它已經是一枚“無主”商標了,那么這樣的在先商標還會對你的商標注冊造成阻礙嗎?
商標權是有權利時限的,而因為自然人會死亡,企業(yè)也可能宣布破產后注銷,所以商標權主體(即是我們常說的商標權人)本身也存在著會消亡的可能。也因此,當這兩種情況發(fā)生疊加——即在商標權的有效時限內遭遇主體消亡時,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實踐當中造成系列難題:
商標權主體資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標專用權是在有效期內持續(xù),還是隨商標權主體一同歸于消亡呢?如果持續(xù),會不會成為他人商標注冊的障礙呢?如果一同歸于消滅,那么商標權又是何時消滅呢?
對于這類“無主商標”,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轉移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根據該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動對未經清算處置的無主商標提起注銷。而2014年實施的新實施條例卻刪除了該條規(guī)定,從此之后對于如何處置無主商標,商標法律再無明確規(guī)定。也因此,在這大批駁回復審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無主引證商標的效力問題又是存在著分歧的,主要有以下兩種分歧:
觀點一認為注冊商標主體注銷,并不意味著其注冊的商標失效,應當承認商標在授權期限內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礙他人再次注冊同類相同商標。
觀點二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申請注冊商標是為了在市場上將注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主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商標主體資格消亡,不再具備向市場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條件,商標也已無法在商業(yè)活動中正常使用。
典型案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一案中,原告商評委認為雖然引證商標的權利主體已經注銷其公司,但引證商標的商標權并未到期,因此權利沒有失效,而華為公司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依然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駁回其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選項上的注冊申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商評委并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故雖然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商標,但該商標專用權已失去權利基礎,不應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便引證商標在形式上構成注冊商標,但由于其權利主體的缺失至今已達數(shù)年,導致其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宜作為他人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商標的障礙。
綜上可知,目前要在無主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與提高商標資源利用效率中尋找平衡點,恐怕還是需要仰賴法官的智慧。
當然了,最能夠有效避免商標資源浪費方法還是權利人在處理商標事宜時要“有始有終、負責到底”—— 根據「企業(yè)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對其資產進行清算,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自然屬于可清算資產的范圍。
而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又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只要仍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就可申請辦理移轉手續(xù),其他人無權以未按期辦理移轉手續(xù)為由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由此可見,原權利人倘若重視商標權利,能夠負責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條件下,恐怕才是最合理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辦法。
目前雖然企業(y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高漲,但企業(yè)對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卻依然認知匱乏,企業(yè)注銷后對商標的處置仍處于無所謂的陳舊觀念中,加之法律并未對無主商標的處置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商標局在注冊商標的審查中也并不檢索引證商標主體狀態(tài),所以大量無主商標在不知不覺中躺在龐大的商標庫中充當著攔路虎的角色。
而由于法律的空白,這些商標只能等到十年專用權期滿,或被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無效宣告等程序才能被動地從商標庫中清除。對在先無主商標提起撤銷、無效宣告,增加了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時間、金錢壓力。
所以說到底,一切還是亟待法律作出更人性化的修訂!而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原地空等法律的完善,身為權利人,在享受權力的同時,還是應該更全面地了解商標保護,更積極主動把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承擔起來。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