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用語是什么?廣告是向公眾傳送商品信息的工具,廣告用語濃縮了商品的品種、價格、質(zhì)量、服務等信息。
精巧絕妙的廣告用語蘊含創(chuàng)作者的創(chuàng)作智慧和勞動,有良好的傳播效果,因此,有創(chuàng)意的廣告用語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商家通常借助各種形式的廣告來打響自己的品牌,因此電視和網(wǎng)絡每天都會播放大量廣告,而且部分廣告語還被傳為經(jīng)典。如腦白金的廣告“今年過節(jié)不收禮,收禮只收腦白金”;張裕的廣告“傳奇品質(zhì),百年張裕”;美特·斯邦威的廣告“不走尋常路,美特·斯邦威”。既然這些廣告語如此經(jīng)典,那么是否可以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廣告用語作為商標注冊,應至少符合4個條件(不考慮與在先權利沖突):
1.不能有不良影響;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
3.有顯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既然能作為廣告用語,通常推定沒有不良影響。廣告用語作為商品信息的傳播工具,自然會表述商品的品種、質(zhì)量、功能等特點。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特點,不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間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被禁止。 何為直接表示?就是公眾接受廣告用語能直接聯(lián)系到商品的品種、功能、質(zhì)量等,不需要聯(lián)想過程。如“凍不怕”用在防凍藥上直表示商品的功能,公眾以“凍-防凍”的過程直接理解“凍不怕”,因而,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而間接表示或者暗示有個聯(lián)想過程,如使用于防凍藥上的“冬不怕”就屬于間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因為公眾需要一個從“冬-凍-防凍”的聯(lián)想過程,才能將“冬不怕與防凍”相聯(lián)系。事實上,前者被拒絕注冊,后者準許注冊。
廣告用語有顯著特征,這有兩方面的要求,其一,不能用商事活動中常用的話語或詞句,這個容易理解。其二,廣告用語不易過長,太長容易被認定缺少顯著特征。字數(shù)越多,越容易被認定為普通的廣告用語。簡短本身就是標志符號的基本特征之一。另外,當一 條廣告語長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聯(lián)系在一起使用,并經(jīng)過大量的廣告宣傳等活動,并在消費群體中使該標語與其商品或服務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從而具備商標識別功能,可以注冊。
混淆是判斷商標侵權的核心要件,它是商標區(qū)別功能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廣告用語使用行為“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 廣告用語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增加其商業(yè)機會的行為,通常被拒絕注冊。
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廣告語都不能作為商標加以注冊,但是廣告語被核準注冊為商標的案例較少。因此,若商家想將某個短語申請注冊為商標,首先要考慮該短語是否會當作廣告宣傳用語進行使用;其次,該短語是否具有識別性,應當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識別,即該短語是否為該商品或者服務所屬領域中的常用用語。廣告語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jīng)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但企業(yè)若想嘗試將廣告語注冊成商標以達到加強保護和壟斷性使用的話,則盡可能的滿足以上要求,那么廣告語成為商標就不會如此之難了。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