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查,當歐盟商標申請一經(jīng)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記日,且所申請的商品和服務(wù)被正確劃分申請類別后,將僅以絕對審查理由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如商標的可注冊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異議時,才會以相對審查理由進行審查。
六、當歐盟商標申請滿足授予商標的所有條件時,該商標將通過歐盟商標公告予以公布,如果歐盟商標申請未被批準,可以轉(zhuǎn)到各個國家單獨申請,且可以以歐盟商標的登記日作為在各國的新申請日,或以此要求優(yōu)先權(quán)。
七、當異議期件沒有異議提出或所提的異議被有效駁回時,申請的商標將載入歐盟商標的注冊記錄中由歐洲內(nèi)部市場協(xié)調(diào)局頒發(fā)的注冊證書,通常歐盟商標申請的全過程需要12到18個月。
八、有效期和商標的更新,歐盟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請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請更新一次申請更新的次數(shù)不限,有效期仍是10年。
九、維持商標效力的條件易于滿足,根據(jù)國際公認的標準,歐盟商標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歐盟商標系統(tǒng)的保護,根據(jù)歐洲法院的確認,歐盟商標在滿足以下最低條件的情況下,有效并得到歐盟所有成員國的保護,該商標在注冊后的任何連續(xù)5年中在任一歐盟成員國中使用或因正當理由未進行以上使用,這時一件歐盟商標保持有效,且不會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歐盟國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的影響。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quán);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