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國家商標注冊是“注冊在先”原則
以大多數(shù)歐洲國家和中國為代表的“注冊在先”原則。注冊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經(jīng)登記編號,按照申請在先,編號在先的原則優(yōu)先獲準注冊。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一種通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誰先注冊專用權就歸誰。“注冊在先”的原則有許多優(yōu)越性,它的主要特點是,獲得注冊的商標專用權具有穩(wěn)定性,注冊后的商標今后就不會再產(chǎn)生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包括我國在內(nèi)的世界上約有一半國家采用“注冊在先”的原則。
這些國家是:中國,日本,德國,法國,丹麥,阿富汗,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亞,墨西哥,蒙古,利比亞,摩洛哥,尼泊爾,芬蘭,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瑞典,敘利亞,多哥,土耳其,烏拉圭,委內(nèi)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薩爾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馬里,西班牙,蘇丹。
二、哪些國家商標注冊是“使用在先”原則
除上述國家外,另一些國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使用在先”的含義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于同一品種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或銷售日期的先后,其生產(chǎn)和銷售日期在先的,稱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使用者可優(yōu)先獲得專用權。“使用在先”原則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其特征是,商標的專用權只決定于商標的使用,注冊只不過是增強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則保護了首先使用者的權益,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這就是獲得注冊的商標沒有穩(wěn)定性。
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標,盡管后來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對使用在后,但已獲得注冊而且業(yè)務范圍廣泛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提出異議,從而干擾了市場的正常運轉(zhuǎn)。還有地區(qū)性的問題如果某一商標只在某一地區(qū)或某一城鎮(zhèn)使用,并不涉及到整個領土,那么它的專用權地區(qū)的歸屬還須通過公眾評論來作出決定。如果這個商標僅僅是在某一地區(qū)使用,其專用權就限于該地區(qū),商標主如果想把它擴大到其它地區(qū),則必須開展宣傳,讓其它地區(qū)的消費者也知道,才能擴大專用權覆蓋面。
采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澳大利亞,巴哈馬群島,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爾,斐濟,岡比亞,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文萊,布隆迪,加拿大,約旦,肯尼亞,列支敦土登,馬拉維,馬來西來,馬耳他,毛里求斯,摩納哥,加納,圭亞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愛爾蘭,牙買加,沙撈越,塞舌爾群島,塞拉利昂,新加坡,蘇里南,瑞士,坦桑尼亞,泰國,特立尼達棗多巴哥,突尼斯,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新西蘭,烏干達,扎伊爾,贊比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多黎各,盧旺達,沙巴,非洲知識產(chǎn)權聯(lián)盟(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布),象牙海岸,達荷美,加蓬,上沃爾特,毛里塔尼亞,尼日爾,塞內(nèi)加爾,乍得,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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