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期限及生效國選擇
歐洲專利申請授權時只能在繳納指定費時選擇的指定國名單中選擇,沒有機會選擇未指定的生效國。需要注意的是,因為EPC成員國個數(shù)每年不斷變化,即使是根據(jù)現(xiàn)行法提交申請時指定費默認所有EPC成員國,如果繳納指定費時成員國是34個,授權時又有新成員國加入增加到37個,選擇生效國也只能在34個中選擇。
根據(jù)締約國的國家法,絕大多數(shù)締約國需要在歐洲專利授權日之后的3個月內辦理完成生效程序。因歐洲各個締約國生效程序規(guī)定的不同,申請人需要在這3個月內完成締約國的選擇、締約國代理機構的選擇及委托、準備提交生效程序申請文件及繳納費用等工作。
提交文件的翻譯
《倫敦協(xié)議》簽署國對于歐洲專利申請授權后生效程序締約國規(guī)定的翻譯情況如下:
1、不需要再提供翻譯的國家:
英國、德國、法國、瑞士、盧森堡、摩納哥、列支敦士登、愛爾蘭、阿爾巴尼亞。這些國家的本國語言為歐洲專利局提交語言的其中之一(英語、法語、德語),授權后的歐洲專利將自動授予專利所有者權利。雖然如此,筆者建議在辦理上述這些國家的專利生效時委托各個生效國代理機構在官方進行備案,方便后續(xù)官方下發(fā)通知時與生效國專利局聯(lián)系。
2、需要提供權利要求書翻譯的國家:
(1)克羅地亞、丹麥、荷蘭、瑞典、冰島、匈牙利、芬蘭、挪威。如果歐洲專利的申請語言為英語,進入生效國程序時,這些國家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的本國語言翻譯;如果歐洲專利的申請語言為法語或德語,進入生效國程序時,除克羅地亞外,其余國家需提交說明書的英文翻譯和權利要求書的本國語言翻譯。
(2)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馬其頓。無論歐洲專利為哪種申請語言,進入生效國程序時,這些國家都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的本國語言翻譯。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