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饅頭公司)訴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潤澤小籠店(以下簡稱潤澤小籠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兩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并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該案中,兩原告訴稱,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系第772405號“南翔”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日期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類“餐館”。“南翔”商標獲得“中華老字號”、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上海市著名商標”等榮譽。原告老城隍廟公司系原告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2019年,雙方簽訂《商標使用合同》,原告老城隍廟公司將涉案商標許可給原告南翔饅頭公司使用。
原告發(fā)現(xiàn),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飲公司。兩被告通過直營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區(qū)開設和授權開設南翔餐館,被告潤澤小籠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該些門店均以“南翔”作為餐廳名稱,并在招牌、店內(nèi)裝潢、海報、菜單、餐具等處使用“南翔”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已經(jīng)構成對原告“南翔”商標權的侵害。
原告同時主張“南翔”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原告還認為,被告在其招商宣傳中對外宣稱“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南翔小籠第六代傳人”等,構成虛假宣傳。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辯稱,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號“南翔”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日期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類“小籠包、云吞”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11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后續(xù)還在水餃、年糕等商品上注冊了系列“南翔”商標,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權被告南翔餐飲公司使用上述商標。兩被告亦對 “南翔”享有企業(yè)字號權。被訴行為系合法使用商標及企業(yè)字號的行為。被告也被評為“中華老字號”,宣傳內(nèi)容真實,并不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被告潤澤小籠店辯稱,其系經(jīng)被告南翔餐飲公司許可使用“南翔”,不構成侵權。
據(jù)悉,上述案件進行過程中,本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向楊浦法院起訴,其訴稱,老城隍廟公司、南翔饅頭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業(yè)字號及商品名稱。該案亦在審理中。
上海浦東法院擬于9月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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