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將其核準注冊在服務類別上的商標僅在商品上或宣傳中使用,是否屬于商標使用在核定服務上的表現(xiàn)形式,進而成為注冊商標連續(xù)3年不使用撤銷糾紛中的抗辯理由?針對第4747735號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fā)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美國奧麗純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奧麗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顯示,該公司及其被許可人對訴爭商標的相關使用行為是出于便利銷售專柜化妝品的目的或讓消費者更好地體驗其相關產品,不能證明訴爭商標于2011年11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的美容院、按摩等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訴爭商標應予撤銷。
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由奧麗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提交注冊申請,2009年2月7日被核準使用在醫(yī)療輔助、芳香療法、按摩、水療護理(醫(yī)療)、美容院等第44類服務上。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6日,奧麗公司將訴爭商標許可雅詩蘭黛公司使用。
2014年11月,東莞市福志油品有限公司(下稱福志公司)以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連續(xù)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經審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奧麗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隨后向原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并提交了該公司微信服務號“迷你護理”服務預約平臺截圖、訴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訴爭商標被許可使用人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雅詩蘭黛公司)的相關銷售合同復印件、該公司在湖南及江蘇所設專柜的照片打印件、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在時尚雜志及視頻網站的宣傳頁面等證據(jù)。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定奧麗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無法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內在將訴爭商標在核定等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于2016年8月4日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的復審決定。
奧麗公司不服上述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其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芳香療法、按摩、水療護理(醫(yī)療)、美容院服務(下統(tǒng)稱涉案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上述使用可延及至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務,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輔助、芳香療法等服務具有無形性以及服務過程與消費過程不可分離性等特點,判斷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應當結合服務本身的內容和性質、商業(yè)交易慣例、所面向的市場特點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奧麗公司提交的部分證據(jù)可以證明該公司及雅詩蘭黛公司通過專柜銷售將訴爭商標與“悅木之源”“ORIGINS”等標志組合使用在精華素等商品上,微博頁面截圖及雅詩蘭黛公司的商品銷售協(xié)議等證據(jù)僅能體現(xiàn)其將訴爭商標主要使用在與專柜銷售商品搭配的迷你護理類服務上,而訴爭商標貼附在精華素等商品上的情況不能當然視為訴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奧麗公司通過推廣和銷售專柜化妝品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配套的迷你護理體驗的形式使用訴爭商標,此種服務在內容、目的、對象上與涉案服務存在較大差異,故奧麗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涉案服務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使用。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奧麗公司的訴訟請求。
奧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奧麗公司在全國多個城市開設的化妝品專柜所售化妝品、專柜裝飾及微博宣傳中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系出于便利銷售其專柜化妝品或讓消費者更好地體驗其“悅木之源”產品的目的,奧麗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雅詩蘭黛公司在使用訴爭商標開展的商業(yè)活動中向消費者提供了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且消費者為此支付了服務費用。綜上,法院認為奧麗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據(jù)此判決駁回奧麗公司的上訴請求。(王晶)
行家點評
馬君麗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評審部 審查員:服務商標是服務提供者為表明自己的服務并區(qū)別他人同類服務而申請注冊使用的商標,其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標識和核定使用的服務為限。在注冊商標連續(xù)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審查中,服務商標的使用應是指定期間內在核定服務上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由于商品和服務的差異,在與核定服務相關的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必須配套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被當然視為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
該案中,訴爭商標被許可使用人雅詩蘭黛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芳香療法、按摩等服務時必須使用精華素等商品,但標有訴爭商標的精華素等商品不代表芳香療法、按摩等服務的來源與上述商品相同,由一般的消費習慣及商業(yè)環(huán)境推斷可知,消費者會認為芳香療法、按摩等服務來源于雅詩蘭黛公司,甚至可能忽略精華素等商品上所使用的訴爭商標,有較大概率反而認為上述商品亦由雅詩蘭黛公司提供。
由于相較于商品服務具有無形性、服務與服務提供者無法分離、同一種服務的具體體驗會隨著時間空間存在差異等特點,商標權利人提供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jù)比商品商標較難。權利人應注意搜集商標使用在服務場所、服務關聯(lián)文件資料、針對服務商標所做的廣告宣傳及招商展覽等證據(jù),相關證據(jù)要以服務為核心,能夠表明服務的來源。需要注意的是,服務商標在相關服務或配套商品上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證明權利人對其服務商標的真實使用意圖,權利人可提交服務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關鍵使用證據(jù)及在相關服務或配套商品上的使用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來證明其對服務商標的使用符合商標法的要求,從而避免注冊商標因連續(xù)3年不使用被撤銷的風險。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