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共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對商標的共有,意味著一個商標的多個所有人就該商標行使權利時必須采取聯(lián)合行動,如商標的許可使用、侵權投訴、商標專用權的轉讓等,需要所有商標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
如果共有商標的所有人之一單獨采取行動,背著其他所有人將該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甚至轉讓他人,即構成對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損害,是法律不允許的。
我國《商標法》沒有對共有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使用地域附加條件限制。但是,共有商標遠沒有獨立注冊的專有商標那樣可以進退自如。因此,企業(yè)應把商標的共同注冊作為迫不得已情況下的選擇。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