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電視劇《殺破狼》在官方微博發(fā)布海報,并正式宣布主演陣容。與此同時,版權糾紛也隨之而來。同日,畫手“千臨臨”微博發(fā)文稱,《殺破狼》的海報創(chuàng)意抄襲其作品,但與劇方溝通失敗。7月6日晚,《殺破狼》劇組在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海報公司和畫手就涉嫌抄襲的概念海報分歧較大,暫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已經撤回爭議海報,待畫手和海報公司另行溝通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后再決定是否繼續(xù)使用。
實際上,因海報引發(fā)的影視版權糾紛并不少見。在這些版權糾紛中,通常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如果被指責方接觸且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就很可能構成抄襲,承擔相應的責任。
海報引糾紛
據(jù)悉,《殺破狼》是由企鵝影視、慈文傳媒、懿德文化、微顆影業(yè)出品,檀健次、陳哲遠等主演的古代傳奇劇 。該劇改編自晉江文學城作者priest同名小說,講述了安定侯顧昀與遺落民間的四皇子長庚共同成長,實現(xiàn)個人抱負的故事。
7月2日,電視劇《殺破狼》海報發(fā)布,畫手“千臨臨”質疑該海報創(chuàng)意抄襲自己之前的作品,并曬出了對比圖。此微博獲得了《殺破狼》原著作者priest點贊。7月6日,“千臨臨”微博更新維權進展,劇方稱畫師堅持未抄襲,所以不可能撤圖道歉,想解決只能法庭見。“千臨臨”表示打官司耗時耗力而且有很大風險,自己只是普通人,不想再深究此事了。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致電海報糾紛雙方,截至記者發(fā)稿時,雙方均未回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海報引發(fā)的版權糾紛并不少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些公司在制作影視劇海報的時候更多考慮藝術效果或商業(yè)效果,而不是著作權上的獨創(chuàng)性,所謂“借鑒”他人作品的情況較為多見。有的公司把制作海報的工作外包給其他公司,外包公司在制作海報的過程中使用了他人作品,產生了侵犯著作權的糾紛。例如之前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和《五維記憶》、《楚喬傳》和《斛珠夫人》、《賽車總動員》與《汽車人總動員》等等影視劇都傳出過海報抄襲方面的糾紛。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熊文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之前有影視劇海報涉嫌抄襲他人創(chuàng)作的卡通人物形象、美術字體的案件,直接抄襲他人美術作品或其中的“創(chuàng)意”的案件并不多見。其中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即單純的“創(chuàng)意”受不受保護?有人認為“創(chuàng)意”屬于抽象的思想,而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這恐怕是對“作品”概念的誤解。熊文聰認為,作品是人為的符號選擇,而符號,既包括外在的視覺形象,也包括內在的內涵所指,兩者互為表里,不可分離。“內涵所指”雖然相對比較抽象,但抽象不等于虛無,抽象只是說其需要解讀者的認識、理解和概括,其是客觀存在的。所以說,“創(chuàng)意”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要它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即可。
判定侵權標準
在海報版權糾紛中,被指責侵權方通常認為自己是“借鑒”而非抄襲他人的作品。在此情況下,該如何界定是否抄襲呢?
熊文聰表示,判斷海報是否抄襲,要以“接觸+實質性相似”為原則。他介紹,“接觸”是一種證明推定,即只要涉案作品是已經公開的,且基于生活常理和行業(yè)慣例能夠推知被告有接觸或獲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即滿足此要件。比較難的是“實質性相似”如何認定?首先應當澄清的是,作品既包含外在視覺化的符號能指,又包含內在抽象化的內涵所指,故“實質性相似”絕不僅僅限于外在形式上的視覺比對,更何況視覺比對是否相似,只會是一百人眼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毫無統(tǒng)一路徑或客觀標準可言。他認為,“實質性相似”本質上是法律問題或價值判斷問題,而非單純的事實查明及認定問題。因此,即便是涉案作品所屬領域的技術專家或行業(yè)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只能作為“實質性相似”判斷的參考觀點而非起決定性作用的唯一依據(jù)。法官應在個案審查中進行情境化的多因素綜合考量,即不僅要關注比較對象外在形式上的相似程度,還要分析兩者相對抽象的內涵所指如結構、情節(jié)、主題等的相似程度;不僅要考察使用者的主觀意圖及過錯大小,更要權衡經改動后的被訴侵權表達對原告作品的市場替代性影響以及這種改動的投入成本。
趙虎也認為,在判斷是否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時候,主要使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接觸可以從作品是否已發(fā)表、接觸的主體、接觸行為以及接觸人的心態(tài)等方面進行考慮,實踐中應該主要考慮是否有接觸的可能性。一般認為公開發(fā)表的作品都有接觸的可能性。實質性相似可以從作品和受眾的角度來考慮,從作品上看,應將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與被控侵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比對,從文字、圖片、布局、圖形、采光、色彩搭配等綜合考慮。從受眾的角度上看,考慮是否會引起相關消費者視覺上的的混淆,是否產生替代左右,普通消費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后能否感覺到兩者的區(qū)別。
“很多情況下,侵權與否其實行為主體自己是知道的,但是可能出于商業(yè)上成本收益的考量,沒有看重尊重他人作品著作權的問題。然而對知識產權的尊重與否會影響公司的美譽度,繼而影響品牌價值。因此,公司應當在知識產權上布局,尊重原創(chuàng),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從而防范侵權風險。”趙虎表示。(侯偉)
了解更多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