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申請的途徑有哪些?在知識產權的內容范圍中,不論商標,還是專利,或者版權,都是有國內和國際之分的,就像商標注冊可以申請馬德里商標,也可以申請我國內的商標。那么,國際專利申請的途徑有哪些?
國際專利申請的途徑 國際專利申請的途徑:
1、傳統(tǒng)的巴黎公約途徑
根據(jù)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一項發(fā)明若想獲得多個國家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優(yōu)先權日起6個月或12個月內,分別向多個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但這種途徑,需要在各國提出申請手續(xù),制作符合各國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申請人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
2、EPC途徑
專利申請人在歐洲地區(qū)有兩種途徑尋求專利保護。向各歐洲國家專利局遞交申請,或通過歐洲專利局(EPO)申請歐洲專利。EPO代表EPC的成員國授予專利權。EPC即《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EuropeanPatentConvention)的英文縮寫,于1973年10月5日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也簡稱《慕尼黑公約》。該公約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員國有8個,即比利時、德國、法國、盧森堡、荷蘭、瑞士、英國、瑞典。1978年6月1日開始受理第一件歐洲專利申請。目前EPC體系成員國共有32個,同時還有5個國家雖然沒有加入EPC體系,但是承認歐洲專利。EPC對所有歐洲國家開放,一件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一個或幾個EPC成員國,該申請一旦被EPO授權,則在各指定國分別生效。
3、PCT途徑
國際專利申請是申請人就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時,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向某一締約國的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主要目的在于,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fā)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并有益于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