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專利權要從公告授權之日起生效,由于尚未授權,申請人也無法行使專利權,這對申請人不公平,因此,這個時候?qū)@R時保護就應運而生了。臨時保護與專利侵權的區(qū)別:
1、時間起算點及性質(zhì)不同
發(fā)明人提出發(fā)明專利申請到獲得專利權,要經(jīng)歷三個不同階段,分別以申請公布日和授權公告日為分界點,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chǎn)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chǎn)品,否則即構成侵權。而在此之間,專利法為彌補權利保護上的空白,特規(guī)定了臨時保護,即“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shù)馁M用”,它在性質(zhì)上不屬于“專利保護”。
2、保護的對象不同
該制度保護的對象是非專利權人即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與此相反,專利侵權屬于“專利保護”,其是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后,他人或單位實施該項技術法律所給予的救濟措施。
3、時效規(guī)制不同
專利權人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才能就“臨時保護”期間的費用問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然而此時有可能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為了加強發(fā)明專利申請人權利的保護,新出臺的《專利法》對“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作了特別規(guī)定,即“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最早從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計算。與此相比,專利侵權適用的是《民法通則》般訴訟時效。從這個意義上說,“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較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復雜。
4、費用和侵權損害賠償?shù)挠嬎悴煌?/p>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數(shù)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臨時保護和專利侵權從時間上來說,兩者相互銜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給予了完整的保護;另外,兩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均在于一個合法有效的專利權,臨時保護得以最終實現(xiàn),取決于該發(fā)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并合法存在,反之,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專利申請人使用費,使用人也可以“不當?shù)美?rdquo;原則要求申請人返還。同樣,專利權未被授予,也就談不上專利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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